•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实施《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细则
    来源:   作者:   2012-01-19

    中科园发〔2012〕3号


    各园管委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实施<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细则》已经我委2011年第25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2年1月19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实施《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建设,提升中关村国际竞争力,支持园区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试行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领函[2011]1239号)、市政府外办《关于试行为我市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京政外发字〔2011〕1275号)和市政府外办《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外发字〔2011〕7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示范区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 颁发管理机关及申办单位职责


      第四条 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审核本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市政府外办确定的旅行卡申办单位,负责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的初审、报批、使用监管和收缴工作,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负责承办第七条所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


      第九条 旅行卡适用范围:
      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8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

      第十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中的大陆人员)及中关村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的人员;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旅行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填写完整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三)填写完整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四)中关村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填写完整的《北京市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
      (五)示范区非公有制企业填写完整的《中关村企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要加盖公章、法人签字);
      (七)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的近三年企业完税证明(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八)企业资产负债表等证明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的资料;
      (九)企业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简介(简历和职位、负责业务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上材料除护照外,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中关村管委会将停止该单位旅行卡申办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德胜园、雍和园、石景山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基地的企业可分别通过上述园区管委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办理旅行卡。
      (一)申请单位是中关村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的
      1.申请人员须在履行因公出国任务报批手续后申办旅行卡,并持用因公普通护照;
      2.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国际处将申请材料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送市政府外办审核;
      3.市政府外办审核,由市政府外办下达《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由于需要与各相关经济体逐个办理确认,旅行卡办理时限较长);
      (二)申请单位是非公有制企业的
      1.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人员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2.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国际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批准后,送市政府外办审核;
      3.市政府外办审核后,由市政府外办下达《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由于需要与各相关经济体逐个办理确认,旅行卡办理时限较长);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昌平园、丰台园、亦庄园的企业可分别通过海淀园、昌平园、丰台园管委会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办旅行卡。申请企业提出办理旅行卡申请,经海淀园、昌平园、丰台园管委会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初核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


    第五章 旅行卡管理及使用


      第十三条 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及吊销
      (一)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
      1.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通过中关村管委会国际交流合作处退回市政府外办;
      2.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通过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向市政府外办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3.遇遗失或更换护照情况,应通过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向市政府外办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回。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规定的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市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十四条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申办单位要本着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管好旅行卡。
      (一)市政府外办负责本市持用公务普通护照企业人员旅行卡的保管工作;
      (二)持用普通护照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旅行卡,可在所属企业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经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报市政府外办备案后由该企业保管旅行卡;
      (三)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负责催缴中关村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政府外办。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请企业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处在三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政府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四)申请人所在非公有制企业负责催缴本企业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请企业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国际处,由国际处在三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政府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五)中关村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人员每次领用旅行卡,应由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持因公出国任务和政审批件,办理借用手续,并于使用人回国后十日内将旅行卡上交市政府外办统一保管。非公有制企业持有普通护照人员回国后十日内应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统一保管;
      (六)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将会同市政府外办因公出入境管理处不定期对申请单位管理和申请人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坏、冒用或逾期不交并导致严重后果者,国际处将对申请单位及申请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以至取消申请单位资格,并报请市政府外办吊销旅行卡;
      (七)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及相对应的有效护照;
      (八)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颁发、换发及补发旅行卡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将通知申请人换卡。
      第十七条 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申请单位向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护照原件经核查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外办批准,部分企业可直接向市政府外办申办旅行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9日起实施,并由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2.《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3.《北京市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
         4.《中关村企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
     

    点击下载: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