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园发〔2012〕26号
各园(基地)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2年第11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十百千工程”企业的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千亿元规模企业、一批产业带动力大的百亿元规模企业和一批高成长的十亿元规模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工作方案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7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发布的“十百千工程”企业。
第三条 “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支持“十百千工程”企业在中关村设立集团总部,整合全球资源,拓展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提升在全球的影响力。对于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或进入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排名榜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资金支持。
(一)上一年度公司全球口径收入达到1000亿元或者入选“世界500强”榜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上一年度公司全球口径收入达到100亿元、入选“中国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十百千工程”企业做强做大,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对于在中关村示范区上一年度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资金支持。
(一)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四)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五)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六)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十百千工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于在中关村示范区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一定强度,并实现收入快速增长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支持。
(一)收入在1000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且近两年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收入在100-1000亿元(不含1000亿元),研发投入强度达到4%且近两年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收入在10-100亿元(不含100亿元),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且近两年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金支持;
(四)收入在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研发投入强度达到6%且近两年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4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其中,研发投入强度是指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数据库中企业“研究与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合计”指标占“总收入”指标的比重。
第七条 支持“十百千工程”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围绕国家战略、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需求,研发前沿技术或关键核心技术,开展集成创新和应用示范,发挥行业领军作用。
(一)对“十百千工程”企业上一年度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且在京落地的,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对“十百千工程”企业上一年度牵头承担的国家有关部门的重点领域产业化专项,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
本条所指的项目不包括《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第八条 鼓励“十百千工程”企业积极参与和申报国际、国家或相关权威组织机构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评选活动,提升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对上一年度获得相关奖项或荣誉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金支持;
(二)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三)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四)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五)获得世界经济论坛“科技先锋”、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国年度品牌”、德勤“高科技高成长中国50强”等荣誉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围绕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空间信息服务、生物医药和健康服务、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鼓励“十百千工程”企业发挥龙头骨干带动作用,联合中小微企业开展协同创新,促进资源整合,带动产业整体发展。
对于由“十百千工程”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和示范应用项目,积极推荐申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部市会商和现代服务业试点支持。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 “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启动时间和申报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中关村各园(基地)管委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应按照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由中关村管委会会同各园(基地)管委会组织受理“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申请。各园(基地)管委会对所辖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关村管委会核验有关申请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和支持建议,报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确定支持名单及金额,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主任专题会会议纪要拨付“十百千工程”专项支持资金。
除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获得“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有义务接受中关村管委会、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的审计、财政监督,配合中关村管委会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企业信息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对企业使用“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对于“十百千工程”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十百千工程”企业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