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园发〔2012〕23号
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示范区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2年第9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同意筹建“全国软件与信息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批复》的有关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建设,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商标品牌,根据市财政局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标促进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促进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分类促进、突出实效”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示范区的商标促进工作。
第三条 商标促进资金以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商标意识和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目标,用于促进示范区企业商标工作和品牌创建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和产业联盟等单位。
第二章 驰名和著名商标资助
第五条 对于示范区企业每年度新获认定的驰名商标,在认定的下一年度给予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助资金;对于示范区企业每年度新获认定的著名商标(不包括经复审认定的著名商标),在认定的下一年度给予该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不超过30万元资助资金。上述资助资金用于该企业驰名和著名商标的保护、使用和商标工作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国际商标注册资助
第六条 对于示范区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在商标获得注册后的下一年度给予该国际商标注册企业每件商标不超过5000元的资助资金,每家企业获得国际商标注册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
第四章 普通商标注册资助
第七条 对示范区每年度新获得注册的普通商标(包括商品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超过50件的企业,在获得商标注册的下一年度给予该普通商标注册企业总额不超过4万元资助资金,用于该企业普通商标的使用、保护、管理和商标工作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五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中关村示范区商标促进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关村示范区商标促进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社会组织注册登记证或备案证书(适用于产业技术联盟);
(五)商标注册或认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每年度第二季度开始受理上一年度获得的商标注册的资助申报。
(一)申报的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交申报资料,由各分园(基地)管委会对所辖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对各分园(基地)管委会汇总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申报的中关村产业技术联盟向受托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并由其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受托机构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送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受托机构向有关企业和产业联盟拨付资助资金,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公布获得资助的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的项目,对申请材料中的单位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对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将记入中关村示范区信用管理档案,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20日起施行。2011年1 月1日至2011年12月 31 日期间,示范区单位新注册的商标或新认定的驰名和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