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的关键举措,进一步发挥研究性大学、研究院所科技创新资源优势,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渠道,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共建计划。
一、建设定位
第一条 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文化创意园)、科技园区、创新街区结合区域发展需求,通过创新工作机制,以土地、规划、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选择在宁和国内外研究性大学共建大学科技园。大学科技园以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集聚为主要任务。
第二条 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文化创意园)、科技园区、创新街区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结合区域发展需求,瞄准产业链中高端环节,选择在宁和国内外研究性大学、研究院所的相关优势重点学科,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以产业、市场为导向,以优势学科知识技术化、核心共性技术工程化、产业前瞻技术引领化为主要任务。
二、建设模式
第三条 建立区(县)校、院所共建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地方行政资源和高校科教资源的优化配置。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文化创意园)、科技园区、创新街区以资金、土地等资源,高校、院所以资金、无形资产,也可吸纳部分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企业,负责大学科技园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的运营。
第四条鼓励按大学校区、科技园区、公共社区“三区融合、联动发展”的创新思路和“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模式规划建设大学科技园。鼓励按“产业技术研究院+学科型公司”模式规划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三、保障措施
第五条 对建设大学科技园涉及的规划、土地等需求,由市政府统筹规划,一事一议,优先配置。
第六条 对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学科技园和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市相关投融资平台以注册资本30%的比例参股跟进,不参与分红。
第七条 对新建的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自注册成立五年内,市、区(县)按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对现有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园区管理公司产生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自本计划颁布之日起三年内,市、区(县)按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第八条 依托高校对大学科技园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全方位开放科研设施、信息网络、图书资料等科教资源,对使用费用给予补贴。
第九条 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文化创意园)、科技园区、创新街区和依托高校、院所共派人员进入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可保留其原有编制;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参照市、区(县)相关人才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将区(县)校、院所共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工作及绩效列入年度考核,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立考核、评估体系,落实相关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