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
    来源:   作者:   2012-08-15

      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关键举措,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科技创业主体,制定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1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培养200名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或现代服务业领军人物的科技创业家。

      二、培养对象

      入选国家和省市重点人才计划,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二)项目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

      列入国家“千人计划”和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入选。

      三、培养措施

      1.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提供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市创投资金可按30%—50%匹配入股;进入企业加速器或中试基地的,两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2.参照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3.市级各类产业和科技经费中,对列入本计划的企业实行单独列项和单独评审,给予重点支持。承担省级以上专项的,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1的比例配套奖励。

      4.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等的,给予20—100万元资助;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等的,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制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政府定制或首购首用制度;参加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投标的,在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6.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首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视同南京户籍市民,不受有关限购政策限制,并按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7.实行一人一档、一企一策,聘请成功企业家和科技创业家担任创业导师,聘请知名咨询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

      8.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进行创业培训,所需培训和交通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四、组织保障

      (一)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实行市、区县和部门领导与本计划入选者挂钩服务制度。

      (三)对列入本计划的企业实行经营业绩和项目进展季报制度,建立政策扶持和年度考核挂钩机制。

      (四)本计划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计划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计划为准。

      (五)本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