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的关键举措,最大程度地创造适合科技创业的良好空间和卓越服务,制定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计划。
一、建设思路
以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孵化科技创业企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目的,最大限度整合创业资源,重构创业政策制度,打造创新创业平台,营造创业生态环境,以高端的建设水准和服务能力,建成具有“特殊的制度创新、特别的政策支撑、特定的区域载体、特有的功能体系”的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以下简称“特区”)。
二、建设要求
1.特区的建设,应围绕明确的区域主导产业,建设包括科技创业专业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人才公寓和配套服务设施等载体。
2.特区的建设,应以“政府的主导性、政策的特殊性、市场的基础性、人才的聚集性”为基本原则,按照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社区化、国际化等高标准实施建设和运营。
3.特区应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在市级层面上,重点建设面向全市创业的培训辅导、创业投融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以及成果转化服务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4.各特区应组建“精干、高效、国际化、专业化”的特区创业服务中心,具体承办特区创业孵化服务;组建特区开发公司,具体承办特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以及技术、投融资、中介等各类服务平台的建设。
三、建设目标
在全面提升和拓展全市孵化器功能、水平与规模的基础上,围绕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培育、发展与布局,全力打造一批国际一流水准的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十二五”末,特区内建成孵化面积超过60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超过1万家,毕业企业3000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500家,年专利申请量力争突破1万件。
四、规划布局
根据城市总体布局规划,结合区域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建设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特色鲜明、配套协作”的原则,进行如下总体规划布局:
——在麒麟生态科技城、四个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化工园)和仙林、江宁、浦口大学集聚区,以及雨花台、建邺区规划建成区内,规划建设总计占地20平方公里的特区。其中,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用于科技创业孵化器,二分之一用于创业企业加速器和中试用房,四分之一用于人才公寓、科技创业总部基地和配套设施;
——在模范路科技创新街区和鼓楼、玄武、下关、白下、秦淮区建成区内,新建和利用已有建筑存量,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的特区。其中,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用于科技创业孵化器,二分之一用于创业企业加速器和中试用房,四分之一用于人才公寓、科技创业总部基地和配套设施;
——六合区和高淳、溧水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规划建设总计占地10平方公里的特区。其中,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用于科技创业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中试用房,三分之一用于科技创业毕业企业产业园,三分之一用于人才公寓和配套设施。
五、政策措施
(一)对特区建设的扶持
1.赋予各特区相当于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其中,特区控制详规和城市设计由辖区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江宁、六合、浦口、雨花台、栖霞五区辖区的特区内项目,除经营性用地和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外,由市规划局委托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行使规划审批权,其他六区辖区内的特区内项目,由市规划局指定专门处室特事特办、简捷高效办理审批。
2.对特区内科技研发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自用的土地房产可通过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可以采取定向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建成项目不得转让要求。国有投资平台取得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除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提外,全部返还特区开发公司,作为市国有投资股份,五年内不参与股份分配。
3.对特区建设的规费,除规定不能减免的部分外,全部返还特区开发公司,作为市国有投资股份,五年内不参与股份分配。
4.对特区建设的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人才公寓,给予贴息扶持。
5.对高校院所以其优势学科的专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与特区联合共建专业技术支撑平台、创业实训基地的,其服务费用市区两级予以全额补贴。
6.对特区内市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其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7.对各特区内孵化毕业,并跨区域迁移的企业,财税分成兼顾双方利益,按核定基数,前三年由迁入区全额返还迁出区,后三年减半返还。
8.市现行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政策,向特区重点倾斜、优先安排,并在各奖励扶持的基础上,再增加20%额度;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以最高标准为限。
(二)对在特区内创业的扶持
9.建立“创业快速通道”,市和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特设特区服务窗口,实行“一章通关”,为创业企业注册、场地租赁、人事关系办理等提供全程首办、零成本服务,打造“无障碍创业”环境。特区创业服务中心为创业人才提供包括技术服务、政务服务、中介服务、金融服务、关联和特色服务等全方位、一站式的创业服务。
10.对在特区内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创业的领军人才,给予“1元资本注册”待遇。
11.对特区内创业企业,首租经营场地,由创业特区给予两年“零租金”的待遇;对孵化毕业转入加速器的企业,其经营场地租金,由创业特区给予两年减半的待遇。
12.对特区内创业企业,在三年孵化期内,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返还奖励,专项用于创业企业的创新活动。
13.对入驻特区和为特区内创业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市场营销、专利服务、财会管理、法律顾问等各类专业性、综合性中介服务的机构,按其相应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额度,由市区两级予以奖励。
(三)综合保障措施
14.设立每年不少于2亿元的 “南京市特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区平台建设的贴息扶持和相关奖励政策兑现等。各县区和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等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与市级资金配套。
15.以市财政投入为引导,募集设立“南京市天使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投资特区内的创业人才、项目和企业。各县区和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也要建立以天使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公司)、科技小贷公司等为支撑的区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6.建立市知识产权交易所,开展相关交易业务,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资本化和股份化,为创业投资提供便捷的进入和退出渠道。
17.建立由市主要领导挂帅的“市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在市科委,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18.把特区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主要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特区的产业定位、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实行预报会审、过程跟踪、进度考核,确保特区的有序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