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麒指字﹝201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指挥部各参建单位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项目品质、强化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参照《南京市保障房建设文件汇编》,特制定《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经济适用房项目代建(建设)单位监管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经济适用房项目代建(建设)单位监管办法(试行)
二、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监管办法(试行)
三、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经济适用房项目施工监管办法(试行)
四、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经济适用房项目监理工作监管办法(试行)
五、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经济适用房项目质量检测工作监管办法(试行)
六、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经济适用房项目成本控制监管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适用房监管办法通知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11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一: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经济适用房项目代建(建设)单位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麒麟科技创新园经济适用房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按照市政府要求麒麟科技创新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实行项目委托代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保障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麒麟科技创新园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实施,筹措部分项目建设资金,依照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科创园指挥部”)制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组织项目建设,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配合科创园指挥部进行房屋销售,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及维保服务,并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收取代建管理费和相应企业利润的制度。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建设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受科创园指挥部的委托组织项目建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以下事项:
(一)根据科创园指挥部要求配合进行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负责依照科创园指挥部认可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办理报批手续。
(二)依据科创园指挥部确定的项目招标要求、招标文件格式、合同主要条款以及咨询服务和材料设备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等招标采购,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等发布前5天前报甲方审查备案,经甲方审查通过备案后方可执行(合同)。招标结束后,将招标情况、评标报告、所有投标文件副本、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的合同报科创园指挥部备案。
(三)负责办理规划、环保、教育、消防、人防、施工、园林、市政、供电、供水、排水、燃气、通讯、有线电视、通邮等有关审批手续,协助办理用地手续。
(四)负责筹措合同约定建设资金,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并按月向科创园指挥部报送工程进度(周计划)及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材料及相关服务款项。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建设,成立专门负责科创园项目建设的专业管理机构,任命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配备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专门从事经适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项目管理机构应下设不少于三个管理部门,对口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前期报建、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备案、配合销售、交付和售后维保等各项工作。其中,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负责工程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负责工程造价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职称或注册造价师资格。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专业管理机构下设部门设置情况(含部门名称、部门对应职责、部门负责人及职称、各部门人员配备及职称)报科创园指挥部备案。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常驻工程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得自行变更和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征得科创园指挥部同意。
(六)项目管理机构60%以上的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数配备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代建项目规模在50~80万平方米的,项目管理机构不应少于50人。
2.代建项目规模在20~50万平方米的,项目管理机构不应少于40人。
3.代建项目规模小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项目管理机构不应少于20人。
(七)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科创园指挥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科创园指挥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收取房屋销售款(如有)和代建费用。
(八)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归纳、整理受托内容范围所形成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含竣工资料)并装订成册,及时向甲方移交四套资料,负责代建项目的售后维保服务。
第五条 科创园指挥部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建设单位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建设单位相关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三)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立项、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评审,协助办理规划、环保、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等进行监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跟踪审计,参与片区工程竣工验收。
(五)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设备及相关服务款项。
(六)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建设单位的考核评比,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反经适房建设相关规定及委托代建合同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周向科创园指挥部报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接受科创园指挥部监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组织工程建设,确保投资不超过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造价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审查,按照工程设计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地方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和工程签证。
(四)委托人(科创园指挥部)根据需要提出的设计修改。
建设单位每周应将当周发生的工程变更增减情况及时汇总报科创园指挥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项目的监理、施工、检测、咨询服务机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检测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住宅分户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工程交付后的维保责任和服务,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后6个月内,向科创园指挥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科创园指挥部应在收齐相关结算资料后的7个月内,组织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将建设范围内的资产向科创园指挥部或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首次发生不能遵守合同约定和科创园指挥部规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要求的,由科创园指挥部进行通报批评处理;二次以上发生时,科创园指挥部有权扣减代建管理费或终止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委托代建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等。
第十二条 科创园指挥部日常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其实施处罚(科创园指挥部将建立专户,罚金专款专用,奖优罚劣),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除责令整改外,对情节严重的,科创园指挥部将进行通报批评或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一)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格和数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人员数量少于本办法最低配置要求且人数超过最低配置人数70%的,按人员所占的比例扣减代建费;少于本办法规定最低配置人数70%的,科创园指挥部将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技术资格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每人次处以5万元罚款。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在岗的,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不在岗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或部门负责人累计10人次以上因不在岗被罚款的,还应加扣项目代建费的1%。(注:有书面请假手续可不算离岗)。
(三)建设单位对可能牵涉造价增加的相关核定、签证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即签认的,每项次处以5~10万元罚款。
(四)建设单位明示监理、施工单位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材料(设备)及安全生产标准的,每项次处以10~50万元罚款。
(五)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每项次处以5~10万元罚款。
(六)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管理不力,相关单位被要求责令改正或被通报批评的问题迟迟得不到整改落实的,每项次处以10~50万元罚款。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其他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施工、监理、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费用收支和物资购置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经济适用房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受控,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南京市保障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科创园指挥部”)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实施监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服从科创园指挥部和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勘察单位应持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单位持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建筑设计甲级资质,其他市政、景观、钢结构等专项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甲级设计资质,并通过招投标或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经济实用房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条 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由科创园指挥部与中标(中选)单位签订。
第五条 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工程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等相关技术文件。
第六条 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科创园指挥部、建设单位对勘察质量、进度的要求制定工程勘察纲要(工程勘察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相应满足勘察进度要求的勘察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勘察作业工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工程勘察纲要和人员、设备配备应在签订工程勘察合同时报科创园指挥部备案。
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科创园指挥部对建设标准、进度的要求制定工程设计作业计划书,配备相应满足设计质量、进度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工程设计作业计划书和项目设计人员配备应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报科创园指挥部备案。
第七条 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勘察单位除应履行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照科创园指挥部要求,根据拆迁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外业勘察工作。
(二)因征地青苗影响勘察施工时,勘察单位在征得科创园指挥部同意后,应主动与农民进行协商,采用适当补偿的方式争取进行勘察施工,费用经跟踪审计和科创园指挥部现场人员签证后,由勘察单位垫付,委托方在支付工程勘察费时另行支付(支付勘察费50%时)。
(三)满足发包方分组团开展基础设计、招标、开工的建设进度要求,勘察单位原则上应按组团出初勘报告和详勘报告。
(四)当其中一个组团完成的勘察工作量满足初勘深度要求时,勘察单位应提供初勘报告或中间报告,以满足设计单位基础设计桩型选择和桩基招标图设计进度要求。
(五)详勘外业钻探工作完成后的5天内,勘察单位应提供详勘中间报告,供设计单位开展桩基施工图设计使用。
(六)应当指定一名院(公司)级负责人作为经济适用房工程施工期间勘察单位现场服务协调人。
(七)在±0.00以下工程施工期间应至少安排2名参与本项目勘察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进驻施工现场负责验桩和基础验槽,验桩和基础验槽人员数量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八)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项目桩基子分部和基础分部工程验收。
(九)参与涉及工程勘察的工程技术质量问题研究处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设计单位除应履行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完成方案设计和方案报建、单体报建。
(二)为满足工程建设进度要求,设计单位按照科创园指挥部或建设单位要求,依据工程勘察单位提供的初勘资料或阶段性工勘资料提供桩基工程招标图;满足建设单位分组团按照模拟工程量清单开展基础工程招标等要求。
(三)应当指定一名院(公司)级负责人作为经济适用房工程施工期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协调人。
(四)至少指派2名参与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现场设计代表,其中1名应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派驻人员的专业应按照工程建设阶段确定。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不涉及审图的),设计单位应在2天内完成;重大设计变更应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限内尽快完成。
(六)参加工程技术质量问题的研究和处理。
(七)对于涉及幕墙、钢结构等需要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荷载、节点处理要求,并对专业设计单位出具的深化设计图纸进行审核、确认。
(八)应当及时做好工程设计交底,参加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具体时间由发包人提前1—3天通知。
第九条 住宅工程设计文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日照分析时,设计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建设单位最多只承担两轮日照分析费,超出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科创园指挥部日常检查发现工程勘察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将实施处罚(科创园指挥部将建立专户,罚金专款专用,奖优罚劣),造成经济损失的,勘察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3年内不得承接麒麟科技创新园项目工程勘察业务。
(一)工程勘察原始资料弄虚作假被查实的,责令整改,扣除作假部分勘察工作量的勘察费用,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因勘察成果质量不合格,提供的参数不准确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工程投资严重浪费的,扣除相应的工程勘察费,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因勘察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满足勘察合同工期要求的,勘察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科创园指挥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委托范围或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勘察。
(四)勘察单位未经科创园指挥部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予改正,并处以5000元/人的罚款。
(五)勘察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施工期间现场服务的,责令整改,承担违约责任,并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一条 科创园指挥部日常检查发现工程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将实施处罚(科创园指挥部将建立专户,罚金专款专用,奖优罚劣),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的,设计单位应补充或修改,因此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或造价增加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轻重处以相应部分设计费10—50%的罚款,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未经科创园指挥部和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主要设计人员的,应予改正,并处以5000元/人的罚款。
(三)因设计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满足设计合同工期要求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科创园指挥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委托范围或终止合同,另行委托设计。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施工期间现场服务的,责令整改,承担违约责任,并处以2000元/次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经济适用房项目施工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麒麟科技创新园经济适用房项目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质量、安全、进度受控,明确施工企业及人员管理职责,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结合南京市保障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科创园指挥部”)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施工实施监管。项目施工企业应服从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并接受市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配套,配备人员的资格、数量以及仪器、设施等配置应符合其投标文件承诺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配置要求(详见附件)。经济适用房项目各标段项目经理必须全过程在现场履职。
第四条 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应建立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制度,现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具体考勤工作。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名单须报指挥部备案,项目经理应书面请假,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离岗;其他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统一报送名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质量安全控制难点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施工组织设计,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方能实施,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原材料(设备)进场报验和工序报验制度。原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前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检验;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同时,施工单位及时做好报验记录,完善报验手续。
第七条 对于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江苏省《住宅工程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的相关规定,工程开工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中严格落实各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样板引路制度。主要工序首次施工前必须先做样板间(段),应经建设、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确认,明确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
第十条 施工单位认真做好现场质量验收标识和实体质量检测工作。进场原材料,工程实体结构标高轴线、结构工程的每个检验批都应及时做好检测,针对检测项目(混凝土强度、构件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轴线标高等)在实体上及时做好标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依据建设部2009年[87]号文的相关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申报专项验收,经监理验收合格并履行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现场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销售发票,其中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主要防护用具和钢管、扣件等应按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严格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备案制度。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经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此外,使用单位还应在设备检测合格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保障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专款专用,现场大门、牌图、道路及材料堆放等应严格按科创园指挥部批准的VI系统要求统一设置。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文明施工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经济适用房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受控。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确保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和竣工工期,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科创园指挥部、建设单位布置的阶段性工期目标。应针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每个单体工程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月旬作业计划。作业计划中应明确主要工序的工作量、人工及材料用量。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及《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过程质量,工程竣工后认真实施分户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建设单位返还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的80%,竣工验收合格五年后返还剩余保证金。保证金由科创园指挥部和建设单位共同指定银行进行托管,建立专项账户,按经济适用房质量保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可能牵涉造价增减的相关技术核定、签证的工作量如实计量,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七条 科创园指挥部日常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会同建设单位实施处罚(科创园指挥部将建立专户,罚金专款专用,奖优罚劣),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科创园指挥部将进行通报批评或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取消其在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施工资格。
(一)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时,除责令整改外,每缺少1名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人员资格达不到的,每人次处以1万元罚款。
(二)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未请假或未经许可擅自离岗的,项目经理(含副经理、总工)每人次处以1000元罚款;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擅自离岗两次以上的,科创园指挥部将通报批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除责令整改外,每一项施工单位应处以5000元罚款;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的,除责令整改外,每一项处以1万元罚款;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报验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施工单位每次应处以5万元罚款。
(四)防护用具购置证明不齐全或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施工单位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的,施工单位每台罚款处以1万元罚款。
(五)现场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每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因现场文明施工存在问题被媒体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施工单位每次处以1万元罚款。
(六)材料(设备)未经监理验收就使用的,施工单位应支付使用材料(设备)价款作为罚金,属以次充好的,还需双倍处罚;施工单位未经监理验收而擅自施工,除责令整改或返工重做外,应支付违规工序的全部工程价款作为违约金。
(七)施工单位对常见通病控制措施未采用或处理不认真的,除责令整改外,经验收、检查每发现一处处以1000元罚款。
(八)主要工序施工单位未做样板间(段)就全面展开施工的,每次处以1万元罚款。
(九)现场材料和结构实体检验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或与实物质量情况明显不符存在质量隐患的,除责令整改外,施工单位每处每次处以1000~5000元罚款;已完成分户验收的住宅工程经质量监督机构复核或住户投诉存在明显质量偏差的,施工单位每次每户处以5万元罚款。
(十)施工单位虚报、瞒报签证工作量的,应支付相关工作量核定费用的两倍作为罚款。
(十一)施工单位无月旬作业计划或计划不详、无可操作性的,每次应处以1000~5000元罚款;施工单位不能按建设单位、科创园指挥部阶段工期任务如期完成的,每次处以1万~10万元罚款(最终工程如期竣工的,建设单位如数返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人员配备数量(单位:人)
桩基、市政及园林配套工程工程 项目经理 1名项目经理(二级及以上建造师)
项目技术负责 1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施工员 1~2名施工员(助工及以上资格或取得施工员上岗证的人员)
专职质检员 每组团1名
专职安全员
房屋建筑工程 项目经理 1名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
两名项目副经理(二级及以上建造师,不足3万m2可1名)
项目技术负责 1名(高级工程师职称)
施工员 每幢单体工程1名(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或取得施工员上岗证)
专职质检员 土建和水电安装各不少于1名
每增加3万m2各增加一名,不足3万m2按3万m2计。
专职安全员 1万m2以下1人,1~5万m22人,5万m2以上3人;
试验员、资料员、材料员、放线员等
其他管理人员各项目部根据实际配备若干名
且不得由专职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兼任
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应配备主要检测仪器
工程类别 主要检测仪器
房屋建筑工程 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混凝土回弹仪、激光测距仪、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游标卡尺、卷尺
市政公用工程 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混凝土回弹仪、土工试验仪器、游标卡尺、卷尺
园林工程 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pH值检测仪器、卷尺、树径尺
附件四: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经济适用房项目监理工作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麒麟科技创新园经济适用房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经济适用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受控,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保障房监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保障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科创园指挥部”)对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监管。项目监理机构应服从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承担经济实用房项目的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配套,配备人员的资格、数量以及仪器、设施等配置应符合其投标文件承诺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配置要求(详见附件)。经济适用房各标段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应与投标文件相符。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监理工程师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其中总监或累计超过两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变更的应经科创园指挥部同意。
第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入场后一周内,应将项目部所有人员的岗位证书复印件现场存档,并完成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一览表(表格详见南京市质监站编制的《建设工程行为资料》)及各项内部管理办法。
第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理工作:
(一)结合经济适用房项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监理日记必须及时、真实,且全面反映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二)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重要的、危险性较大的、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三)强化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场报验、工序报验以及各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见证取样抽检和实体检查,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签字制度。监理项目部应建立《不合格材料及实体检测报告处理台帐》。
(四)强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制定针对性强的平行检验方案,列出旁站与平行检验的内容与要求,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定期巡视,对主要进场材料和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五)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上岗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包括出勤到岗率、文件收发或表格签证及时率等)。同时,监理机构人员应接受建设单位的考核。
(七)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跟踪了解,根据科创园指挥部各阶段制定的目标工期,结合现场实际予以配合、协调。
(八)对项目发生的技术核定,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情况予以核实。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大胆开展工作,并如实向建设单位及科创园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职责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监理指令单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闭合处理,留存资料完整。对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视问题严重程度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科创园指挥部。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监理月报》报送至科创园指挥部。《监理月报》应反映所监理项目上月的质量、安全、进度及签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科创园指挥部和建设单位将对监理工作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抽查:
(一)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设施的现场实际配备与备案材料是否一致;检查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管理与考核情况。
(二)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及时、真实、有效。
重点对照工程实体抽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包括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监理通知单及整改回复等。
(三)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监督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以及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等情况。
(四)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参与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住宅分户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各验收环节的控制措施以及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每次抽查及考核情况,科创园指挥部均通过工程监管简报形式予以公开。科创园指挥部对各项目监理机构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每次考核排名或处罚情况,将直接作为监理费用奖罚依据。
第十条 科创园指挥部日常检查发现项目监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同建设单位实施处罚(科创园指挥部将建立专户,罚金专款专用,奖优罚劣),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除责令整改外,对情节严重的,科创园指挥部将进行通报批评或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取消其在经济适用房项目的监理资格。
(一)监理人员资格和数量不符合监理合同及本办法要求(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的监理工程师,不视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项目部监理人员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或本办法最低配置要求且人数超过最低配置人数70%的,按人员所占的比例折扣监理费;少于合同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最低配置人数70%的,建设单位应终止监理合同,另行委托监理机构。
(二)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总监每次处以1000元罚款,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次处以500元罚款。总监累计出现3次以上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10人次以上因不在岗被罚款的,还应加扣监理费的1%。(注:有书面请假手续可不算离岗,但请假人数不应超过项目部总人数的20%,且不超过3人)。
(三)监理项目部不能按本办法规定配置工程检验所需设备仪器的,建设单位可代其购买配齐,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从监理费中扣除。
(四)对考核排名多次靠后的监理企业,应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两次及以上的将不准予其参加今后经济适用房工程监理工作。
(五)项目监理机构对可能牵涉造价增减的相关核定、签证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即签认的,每项处以5~10万元罚款。
(六)项目监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时,将应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的处罚。
1.不按规定开展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工作的。
2.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发现后未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的,或整改不力也未向建设单位、科创园指挥部报告的。
3.监理资料虚假或缺失,问题处理不闭合,施工单位报验资料不及时审查,监理人员越级签字、代签字或事后“双签”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经济适用房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检测仪器配置标准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数量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M——为标段总建筑面积;单位:m2;
N——工程造价;单位:万元) 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单位:人)
桩基阶段 基础、主体阶段 装饰阶段
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
工程师 监理员
房屋
建筑
工程 M≤30000 每六台桩基各配一名,连续作业应酌情增加人员,强化夜班监管 3 2 3 2
30000<M≤60000 3 3 3 2
60000<M≤120000 4 5 4 3
M>120000 以120000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30000m2,各阶段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30000m2时按30000m2计。
市政及
园林
配套工程 N≤1000 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2人。
1000<N≤5000 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3人。
5000<N≤10000 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5人。
N>10000 以1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5000万元,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增加1人,不足5000万元时按5000万元计。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每个监理项目部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当项目部监理建筑面积大于三十万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2名。
注:表中监理工程师人数指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
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应配备主要检测仪器
工程类别 主要检测仪器
房屋建筑工程 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混凝土回弹仪、激光测距仪、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游标卡尺、卷尺
市政公用工程 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混凝土回弹仪、土工试验仪器、游标卡尺、卷尺
园林工程 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pH值检测仪器、卷尺、树径尺
附件五: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经济适用房项目质量检测工作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麒麟科技创新园经济适用房项目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本经济适用房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水平,保证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序地开展确保经济适用房工程质量受控,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经济适用房检测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保障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科创园指挥部”)对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检测工作实施监管。项目检测机构应服从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并接受市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承担经济适用房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应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备案)证书。
第四条 承担经济适用房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为江苏省A级信用等级检测机构,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的优先选择。同时,检测机构的注册地原则上应在本市。
桩基检测机构待我省评出相应信用等级单位后,应选用A级信用等级单位。目前从事经济适用房检测的桩基检测机构应至少具备如下项目的检测能力:地基及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锚杆承载力试验、自平衡法承载力检测、高应变法承载力检测、高应变法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法桩身完整性检测、声波透射法桩身完整性检测、取芯法检测(桩身强度、桩长)。
第五条 检测机构均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后报科创园指挥部备案。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六条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应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没有标准依据的应制订经委托方认可的检测方案。
第七条 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能力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应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八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签发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由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及签发人3名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备案)章及检测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九条 同一施工标段,建设单位只能委托桩基和综合检测机构各一家完成常规检测工作;同一建设单位,代建项目范围内委托的桩基和综合检测单位各应不超过三家。特殊情况下,确因已委托检测单位资质范围不足无法开展某项目检测的,建设单位可另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具备充分的人力、设备和环境资源,确保满足经济适用房工程检测工作的需求。检测项目规模在20万平米以下的,检测机构每周应提供不少于3次的现场接样服务;20~40万平米及以上的,检测机构每周应提供不少于5次的现场接样服务;40万平米及以上的,检测机构应在接到现场接样需求的6小时内现场接样。
第十一条 对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检测,检测机构除常规接样检测外,还应按每种规格材料受委托检测数量10%且不少于一次的抽样频次,参与现场实体见证取样工作,随机封样。
第十二条 实施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在进行监督抽检时,应抽取常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和监理平行检验数据进行检测复核。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针对检测项目在委托合同对检测工作和出具报告的时限作出承诺,并保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检测和报告出具工作。对有固定龄期要求的检测工作(如混凝土、砂浆试块抗压),不得因节假日延迟检测和报告出具时间。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检测出不合格报告时,应在12小时内书面告知项目监理机构,24小时内传输数据至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建立项目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执行不合格报告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将所承接检测项目的不合格报告情况报至建设单位和科创园指挥部(当月无不合格报告同样应上报说明)。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明确一名公司级负责人,作为经济适用房项目检测工作业务负责人,对科创园指挥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方及监理等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及时解答和处理。
第十六条 科创园指挥部日常检查发现检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同建设单位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检测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除责令整改外,对情节严重的,科创园指挥部将进行通报批评或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取消其在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检测资格。
(一)在项目检测工作中存在随意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出现不良记录的检测机构,科创园指挥部将立即将其清除出经济适用房工程质量检测队伍。
(二)出现不合格报告检测机构不告知或告知滞后的,出现一次建设单位将对检测单位处扣除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累计超过三次的,科创园指挥部将立即将其清除出经济适用房工程质量检测队伍。
(三)在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由于服务工作跟不上,影响工程进度,出现一次建设单位将扣除检测机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经监督抽检复核发现有明显偏差的,出现一次建设单位将扣除检测机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
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经济适用房项目成本控制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经济适用房项目成本控制工作,理顺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与承担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任务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在成本控制上的责权利关系,特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二条 代建单位是成本控制的责任主体,必须将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开发成本控制在与建设标准、目标成本、销售价格、社会平均支出成本相适应的水平上。
第三条 指挥部负责指导代建单位做好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平衡的工作;指挥部需对代建单位的开发成本控制工作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 代建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必须保证投标单位之间形成有效真实的竞争,在保证品质的情况下,合理降低成本支出。代建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布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把招标公告等相关资料上报到指挥部规建处备案。
第五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不需公开招标的,可以采用内部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选择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代建单位在内部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把相关资料( 1、邀请的投标人情况;2、内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预算;3、市场调查及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等)装订成册,上报给指挥部规建处备案。
第六条 代建单位必须把签订好的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到指挥部规建处备案。指挥部规建处应审查来备案的合约是否符合指挥部相关规定,如发现问题则责令代建单位整改,否则不予备案;对备案的合同要统一编号,并分项目、分类别建立电子台帐,逐步形成经济适用房项目成本测算的完整资料。未经指挥部规建处备案的合同,在成本清算时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七条 代建单位必须建立完备的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不得任意更改。必要的设计变更应按相关制度的规定,经批准后方能实施。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可考虑变更设计。
设计变更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工程和相关后续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积压和延误工期。
严格设计变更纪律。设计变更严格按分类、程序和分工进行;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纪律,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施工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技术责任,并不予以计价和拨付工程款。
代建单位要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科学编号、记录,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八条 为加强成本管理,代建单位设计变更执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力限制原则:代建单位应对设计变更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二)时间限制原则:指挥部对设计变更及其预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严禁过后补办的做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出后,施工单位应立即编制变更预算,并在该变更内容全部施工完成后7日内报送完整的变更结算资料给代建单位。
(三)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应编制一份预算,且对应一份工程合同。
(四)统一编号原则:按项目、变更的类别、发生的时间先后进行统一编号。
(五)事前估算原则:变更实施前对变更费用进行估算,以便合理控制造价。
(六)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完工后,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在完工且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变更资料后7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前签字确认。
(七)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八)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及其结算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
第九条 代建单位除对设计变更按照以上要求进行管理外,还应结合指挥部的分级授权,进行管理,原则如下:单栋楼的单份设计变更的估算价在5-10万元的要由指挥部规建处现场工作组批准后方能实施;10- 50万元的要指挥部规建处分管处长批准后方能实施;50万元以上的要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方能实施;对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代建单位应在实施前将电子版传给指挥部现场工作组,通报相关变更情况;每月将本月发生的所有变更汇总后报指挥部规建处备案。
第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建立完备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现场签证的本质是对承建商在施工现场完成的,且非承建商过错引起的,合同外工作量或合同内但需要现场测量方能计算出准确工作量的事项,进行的书面确认。代建单位在对现场签证的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现场确认原则:工程签证过程中,代建单位必须到现场对签证情况进行确认,如需对工程量进行测量,则必须在确认测量工具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再进行测量,且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出具正式的测绘报告。
(二)标准格式原则:工程签证的内容应完整地反映到签证单上,签证单格式必须符合指挥部下发的签证单的统一格式、其它形式的签证单则一律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内容需注明施工方法、工程量、工日、定价办法、部位等,必要时签证单后须付相应图纸或表格、照片,以具备完全的可复查性。
(三)权力限制原则:代建单位必须建立起分级授权和制约平衡的管理体系。
(四)一事一单原则:工程签证必须做到一事一签,严禁将超出项目部授权范围的工程化整为零以规避分管领导的签字,在结算时则必须是一份签证做一份预算。
(五)及时结算原则和多级审核原则:至少要经过二级及以上的审核。
(六)统一编号原则:签证单完善后由代建单位根据情况统一编号。
(七)只确认数量原则:现场签证只对当时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确认,价格则应在结算时参考当时当地的信息价或实际调查的市场价。
(八)原件结算原则:必须要有齐备、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对现场签证按照以上要求进行管理外,还应结合指挥部的分级授权,进行管理,原则如下:单项现场签证估算价在5-10万元的要由监理单位、代建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人员、指挥部规建处现场工作组在现场进行测量、计量见证;10- 50万元的要指挥部规建处分管处长签字确认方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50万元以上的要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字确认方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的现场签证,报指挥部规建处备案。指挥部应当对代建单位上报的设计变更和见证过的现场签证分类别建立台帐,动态反应到成本测算当中。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对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必须把相关资料报指挥部进行程序性复核,指挥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代建单位必须按照答复意见进行修改后,方能报跟踪审计单位。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协议签订前(已经签订过的,编制时间以指挥部的通知为准)应按照指挥部要求的格式、科目,编制目标成本,经审核后作为目标成本控制的依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如代建单位认为有需纳入成本且未含在目标成本中的事项,必须报成本控制部同意后方能实施。
每个季度10号前,代建单位根据项目推进中的实际情况,把目标成本中需修订的科目、内容、金额、原因等情况报指挥部;指挥部召开成本控制分析会,督促各代建单位做好成本控制工作。未经指挥部同意的对目标成本的修订无效;代建单位必须把成本控制在经审批的目标成本之内,并承担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指挥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代建单位选定的投标单位是否能形成有效真实的竞争关系,以及投标人中是否有不具备承担经济适用房建设、供应任务的单位。
(二)抽查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如为模拟清单,则审查模拟的清单子目是否全面,预计数量是否合理)。
(三)抽查控制价的预算编制是否合理,各种取费的政策依据是否充足,材料、人工、机械的消耗量、单价水平是否合理,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组价方式、价格是否合理。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竣工结算方式、甲供(或甲控)材料的清算方式、发生变更和签证后的计价方式是否合理。
(五)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六)变更和签证是否按照本规定进行了审批和见证。
(七)甲供材料、甲控乙购材料的价格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指挥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全面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对代建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查。代建单位需指派专人,建立固定电子通信方式,与指挥部形成完善的联系网络,提高办公效率,做好成本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