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的管理研究
    来源:互联网   作者:   2012-11-01

    (任静,钟书华 华中科技大学)

    1 序言

      企业加速器(Business Accelerator)是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动态延伸,它以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创新,为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门服务的机构或组织。企业加速器的发展时间虽不长,但已引起政府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从2007年8月,科技部火炬中心正式批准中关村永丰科技产业基地作为国家首个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试点单位以后,深圳、无锡、西安、广州、武汉等地企业加速器发展呈现方兴未艾的态势。目前对企业加速器的理论研究滞后于企业加速器的发展速度,尤其缺乏一个科学、系统的管理制度来规范企业的进入与退出标准,对其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缺乏理论指导。因此,迫切需要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加速器的运营进行规范,才能合理利用企业加速器资源,提高加速效率,促进企业成长。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的管理制度从理论上讲主要有项目管理制度、招商引资制度、后勤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培训制度、绩效考核、奖励制度以及薪酬制度等,在实际操作层面最为重要的是企业准人管理、企业退出管理以及企业加速器的激励与优惠政策。

    2 企业加速器的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

    2.1 企业加速器的外部管理

      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对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加速器的外部管理主要是指企业加速器的投资机构对企业加速器进行的管理。我国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多由高新区管委会投资创建,并在政策、资金、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其主管单位多为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厅局、高等院校等机构。如我国无锡新区企业加速器、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企业加速器是以高新区、科技园区为载体,以国有控股为其主要形式,进行企业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它们拥有一套专门的管理班子,管理机构的领导由政府统一任命。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企业加速器的管理一般采用“谁组建谁管理”的方式。大多数地方政府,投入企业加速器的启动资金,完成对企业加速器的创建之后,会从原政府部门相关的组织机构中抽离出一部分员工,组建运行企业加速器的管理机构,直接运行企业加速器,并以此作为政府对企业加速器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运营内容的一部分。
      政府管理我国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的主要方式有提供资金保障与政策支持。随着我国各地纷纷建立企业加速器以及企业加速器自身的不断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支持企业加速器发展的政策法规,更加明确对企业加速器创建与发展的扶持。2007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把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与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结合起来,为高速成长企业提供高品质服务。”海淀区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暂行办法》,发布了支持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立企业加速器,对加速器基本建设投资给予贷款贴息;二是鼓励加速器吸引企业人驻,降低企业成本;三是鼓励加速器建设和完善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提升服务水平;四是鼓励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
      组织考察与交流活动。如2008年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华工大学科技园相关方面负责人到永丰产业基地就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招商、管理经营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就科技企业加速器规划、建设、政策支持与服务体系等问题进行交流与探讨。
      设立职能部门协调管理企业加速器。如中国光谷新型科技企业加速器由武汉市科技局、财政局、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华工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武汉市光谷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及监督管理整个企业加速器的运行机制。由实体公司武汉华工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整个加速器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武汉市科技局对其进行指导与监督,其组织机构如图1所示[5]。

    2.2 企业加速器的内部管理

      企业加速器的内部管理是指科技企业加速器对入驻企业进行培育、管理控制、发展运作,促使“高科技、高成长、高回报”的瞪羚企业朝规模化、市场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的运行是在管理的支撑下进行的,这是企业加速器系统对稀缺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并达到既定目标的一个创造性过程。
      伴随着快速增长的经营规模和人员规模,成长型企业的最大挑战是如何保证快而不乱的发展,迅速有效地实现组织结构的重构和管理体制的转型是成长型企业成功的关键。我国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对人驻企业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投融资管理。企业加速器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将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担保贷款业务有机结合的瞪羚计划,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凝聚金融资源、构建高效、低成本的担保贷款通道。在这方面,西安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在全国首创了“投资+技术+服务”的管理方式。在投资引导方面,通过对目标业的投资,以参股等形式进行产业整合,参与企业管理,引导企业发展。永丰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针对快速成长企业的不同需求,在强化自身金融中介服务能力的同时,与相关金融投资机构、协作银行长期合作,形成贷款担保、上市融资、风险投资等多渠道、立体化的规模融资平台。
      二是绩效管理。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为人驻企业导入现代化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同时,致力于解决入驻企业在加速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目标导向型经营管理人员,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广州科技企业加速器将建立符合实际的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加速器的效益评估不仅考虑物业的出租和出售收益,更多的是考虑加速器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是建立管理团队。管理团队是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的支撑基础,它在保证企业加速器各种设施良好运转的同时,还要多方面多层次为人驻企业服务,包括与高校、科研院所、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建立联系,为企业加速器提供咨询,助其取得社会各界与政府的认同,同时尽可能减少外界对人驻企业的干扰。武汉•中国光谷新型科技企业加速器,将管理团队分为一般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主要维护企业加速器设施的正常运转、安全、后勤等工作,即基本设施管理。相对于一般工作人员而言,管理人员分别在科技园管理、孵化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服务、财务管理、投融资服务、资本运作等方面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其管理层人员包括董事长1名,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总经理助理1名,行政管理部、财务部、项目建设部、合同预算部、信息中心部、招商部分部经理各1名,全权负责企业加速器内外部管理运营。

    3 企业准入管理

      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担负着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企业加速器提供特别为加速企业服务的内外环境。它提供给人驻企业物理空间,虚拟服务,从办公场所到资金、管理、后勤等一系列与之相关的专业服务。这就使得“瞪羚”企业可以集中精力于产品或服务的创新与市场竞争力。而对于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来说,通常承载着创造就业、刺激创新与培养企业家精神的重任。因此对进入加速器的企业进行筛选,甄选好的服务对象,建立一定的准入管理制度就成为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实现上述目标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3.1 入驻标准

      有效的准入管理是一个企业加速器生命力所在。目前,我国科技园区大多数企业加速器在其建设运营过程中,都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准入规则,所容纳的企业属于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加速器对申请入驻企业的商务计划书是否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人驻企业是否具有发展潜力、人驻企业生产的商品是否具有市场前景等进行严格把关。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制定的人驻标准大体有:标准之一,经地方政府或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企业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标准之二,入驻企业必须有发展潜力,企业的发展潜力主要表现为其产品具有市场前景与现行技术必须具有可行性,如永丰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规定入驻的潜力企业注册资本不能低于200万元,市场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计划租用的办公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标准之三,快速成长性企业,即总收入在2 000万元至5 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的企业;总收入在5 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的企业;总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的企业。标准之四,优秀企业,即从孵化器毕业的优秀企业或从大学科技园转移的优秀企业。

    3.2 入驻流程

      我国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的入驻,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审核才能完成。首先,企业加速器通过电话、网络、发放《入驻指南》手册、以及报刊等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全社会招募潜在的加速企业。发放《入驻指南》手册与运用网络进行宣传,是我国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进行招募的常用方式,《人驻指南》手册详细介绍了企业加速器的性质、运营模式、管理机制、收费标准、优惠政策、激励方式、以及入驻企业的类型等,以便使有入驻意向的企业了解企业加速器的相关信息,熟悉入驻条件、人驻程序以及入驻相关事宜。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与武汉中国光谷新型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利用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与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门户网站对企业加速器进行宣传。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自愿的方式申请入驻企业加速器,为了便于企业加速器对申请入驻企业进行甄选,企业需填写入驻申请书,向企业加速器提交商务计划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职称和学历等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有意入驻武汉•中国光谷新型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需先填写入驻申请,提交商务计划书,商务计划书中包含企业的规模、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目标市场与现有客户、企业年销售收入与销售增长率、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及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等一系列文件。接受提交的申请和相关的资料后,武汉•中国光谷新型科技企业加速器的运营主体一华工科技园发展公司立即组织管理团队成员依据甄选标准,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经过初审,会有三种结果出现:其一,直接回绝材料,不予入驻;其二,驳回修改,直到符合初审要求;其三,初审通过,直接进入专家评审处进行下一轮评估。企业加速器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初审通过企业的法人代表到企业加速器接待处进行面谈,并将通过初审企业的材料交至专家评审处进行下一轮的评估认定。
      专家评审由专管技术的副研究员、高级经济师等具有深厚专业知识背景的相关人员及在企业界、金融界等资深专家组成,核查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专家将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选择拥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大市场份额、较高发展前景的企业作为人驻加速对象。
      上述程序顺利通过后,企业加速器将与企业签订人驻合约.规定加速的年限、内容、收费等,企业加速器与企业双方通过协商,达到满意后,正式签约。签约之后,企业加速器为企业提供初步诊断咨询服务,双方共同制定加速计划书,与此同时,整个人驻事宜基本完成。

    4 企业退出管理

      实行科学规范的企业退出管理对我国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就很难形成一个企业加速器高效的优胜劣汰机制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机制。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能够强化对企业加速器的激励与约束,促使加速器实现现有资源利用最大化,扩张加速规模与加速效率。因此,在积极推进主动退出的同时,对于被动退出即消极退出,也应当提高其预测性,设计具有操作性的企业加速器退出机制,并积极完善相关的体制建设。
      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入驻企业退出机制,使加速成功和没有继续加速价值的企业及时从加速器中退出,是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实现良性循环运营的根本保障。

    4.1 积极退出

      积极退出是指人驻企业加速器时间已达到一定的上限,企业的技术已非常成熟,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占有绝对的市场竞争优势,企业离开加速器能够继续发展壮大,如果继续留在企业加速器内将限制其进一步成长,企业因能享受在加速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迟迟不愿退出.这时,企业加速器应制定相应的退出标准,使这些成熟的企业积极主动退出加速器之中。
      在设置成熟企业积极退出机制时,我国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了考虑。
      一是加速时间。不同地方的科技企业加速器根据不同企业的产品、技术、市场占有率、收益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入驻企业加速器的时间。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加速器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经营状况调查,对满足企业积极退出标准的企业,引导其退出,其中明确规定,入驻永丰加速器3年(含)以上,或入驻未满3年,但其快速发展对物理空间和其他条件提出更高要求的企业,要实现其积极退出。武汉•中国光谷新型科技企业加速器规定,入驻企业加速器满5年以上,或虽未满5年,但企业加速器的物理空间与各项服务已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企业,要促使它成功退出。
      二是生产经营能力。按葛雷纳的企业成长理论,小企业成长一般要经历的5个阶段,即创新成长期、规模扩张成长期、成长准备期、企业多样化成长期、企业成熟期。在企业进入成熟期后,企业已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能力,在加速器内已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有能力开发衍生系列产品和新产品并且具有固定的销售渠道,企业收入、利润、增长率都达到一定数额,企业加速器鼓励这类企业积极退出。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加速器规定,入驻企业在加速期间,申请发明专利数量累计达到10项以上,年度收入增长率和利润增长率达到20%以上,可促其积极退出。武汉•中国光谷新型科技企业加速器规定,入驻企业在加速期间,申请发明专利数量累计达到12项以上,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达到20%以上,也可实现积极退出。
      三是组织制度。人驻企业已具备成熟的组织制度,各项活动能够有效有序进行、企业领导熟悉所从事行业、技术领域的法律法规,企业的各项制度都十分成熟,如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后勤管理,达到这些标准后,企业加速器也可以鼓励人驻企业积极退出。
      另外,入驻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加速助推,企业的资本有了一定的积累,具备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社会关系网络迅速扩大,拥有广阔的筹资渠道,企业能够进行规模生产,不需辅助也可以独立自主的生产运营,企业加速器鼓励此类入驻企业积极退出其中,为潜在的人驻企业腾出加速空间。

    4.2 消极退出

      消极退出是指对于没有加速价值的企业,让其及时退出。武汉•中国光谷新型科技企业加速器规定:人驻企业加速器满5年以上,发展前景暗淡,未能达到快速成长企业或潜力企业发展势头的企业,要引导其离开企业加速器。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加速器规定:按照潜力标准人驻的企业,5年内未达到快速成长企业标准;按照快速成长企业标准人驻的企业,连续3年未能保持快速发展势头的企业,劝使之离开企业加速器。

    4.3 退出方式

      对于达到积极退出与消极退出标准的企业,都有一个规范的退出方式。我国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对加速成功的企业,采取两种方式引导其退出:其一,对于租赁企业加速器项目的企业,优先为其在科技园内或产业基地内提供满足发展需求的空间。其二,对于购买企业加速器项目的企业,由企业加速器实体运营公司协助其进行置换或者容许其对外租赁。目前,
      武汉•中国光谷新型科技企业加速器与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加速器都采取这种形式引导加速成功企业适时退出。
      已证明没有加速价值的企业或加速失败的企业,采取的消极退出方式主要有:其一,对于租赁企业加速器项目的,退出企业加速器进入孵化器再次进行孵化,但此时不再享受加速器独有的优惠政策,物理空间可以暂不变动,也可以完全退出。这是武汉•中国光谷新型科技企业加速器所采用的消极退出方式之一。其二,对于购买企业加速器物理空间或服务产品的,因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导致加速失败的企业,企业不再享受加速器内的相关优惠政策,科技企业加速器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协助其寻找融资、转让与合作方,这是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加速器所运用的退出方式。

    5 优惠政策与激励机制

      科技企业加速器作为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新生事物,需要政府的呵护与相应的政策倾斜。我国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与激励机制,保障企业加速器与入驻企业互利共存,共同发展。我国科技园区企业加速器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都有政府在推进,领导在支持,都不同程度上获得了国家、地方政府在政策、土地、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倾斜。
      地方政府鼓励多元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企业加速器,给予企业加速器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贴息,《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最高可以给予企业加速器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贴息50%,同一笔贷款最多可贴息2年。
      企业加速器在前期建设开发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盈利期远远晚于投资期,基于此,政府与社会各界通过宣传,推荐一些优秀企业人驻其中,建立与孵化器低成本对接机制,同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对项目对接成功的孵化器和招商公司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和支持。武汉•中国光谷新型科技企业加速器对经科技企业孵化器进入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由政府给予100 m2三年房租全额补贴,如租用面积超过100 m2,超过的面积按20元/米2/月标准进行补贴。
      降低企业成本,吸引企业入驻,对进入企业加速器的企业,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数量的补助金,用于购买或租赁物理空间,如海淀区按照企业加速器的实际出租面积给予其0.5元/米2/天的补贴,最多可补贴2年。
      支持和完善企业加速器的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其服务水平,促进平台建设立项,海淀区地方政府与科技管理部门最多可以补贴企业加速器平台投入经费的20%,同一个平台建设最多也能获得补贴100万元。。
      激励企业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企业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可获得地方政府提供的50万元奖励。
      企业加速器为人驻企业提供优惠的具有前瞻性的政策信息、政策咨询与指导服务,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政策带来的便利。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为促进“瞪羚”企业的快速发展,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专门制定了“瞪羚”计划,为此,瞪羚企业除能获得贷款贴息外,还可以简化担保程序,获得快速担保,迅速完成协作银行的贷款审批程序,获得利率优惠。同时,政府还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采购政策、财政税收计划,给予企业加速器以及加速企业一些隐形补贴。
      在激励机制方面,对入驻企业不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将人驻企业分为重点加速、优先加速、平常加速三个等级,按等级给予加速企业多种类别、多重层次的激励,使优者更优。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认为,对企业进行选择性激励,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提高企业加速器的管理运营效率。推行以业绩为评价依据的多种激励分配形式,对成长异常突出、给区域经济作出巨大贡献和带来更多辐射效应的企业,进行重点投资、重点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