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企业孵化器营运模式选择及优化
    来源:   作者:杨刚 宁婧   2013-02-21

    (《工业技术经济》第26卷第5期2007年5月)


    科技企业孵化器营运模式选择及优化
     
    杨刚 宁婧
    (吉林大学)
     

      [摘要]:分析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构成要素、研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营运模式,并对不同模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了对比选择,最后就政府参与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了制度优化。 

      [关键词]:科技企业孵化器 运作机制 模式 优化

    1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构成要素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中指出:“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个以制度性框架和中介性体系为根本特征的智能服务产业,承担着培养科技创业企业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任,科技孵化器为创业企业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本文认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要素:
    1.1 具有共享的设施孵化器必须容纳多个企业或机构,这些机构或企业共享一些基础设施和生产经营设施,但并不一定以同一建筑甚至同一区域为条件,因为,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信息流动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地域的概念,而信息的共享和流动是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重要的共享资源。在美国就出现了虚拟孵化器,创业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浏览相关的数据库,自己来判断能够解决其问题的渠道。虽然这些虚拟网络没有有形的孵化器的场所和服务设施,但是它们确实能够将资源引导到企业中,这一趋势,将极大地推进孵化器今后的规模化。
    1.2 能够提供增值服务企业孵化器在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的同时,必须能够提供诸如资金提供、市场信息及开拓、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等增值服务,这是它区别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最大不同。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具有较强的投资功能。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政府一般会有一系列的培育孵化企业的政策,如房租减免政策,种子资金政策,财政返还政策,专利资助政策,贷款担保政策等,这些政策措施降低了中小科技企业的创业门槛和创业风险,有利于科技企业创业期的发展。
    1.3 有一定的孵化期限和成功标准所谓孵化应有一定的孵化期限。在孵化成功或达到孵化期限后,应离开孵化器。孵化器类似一个保温箱,提供适宜的温度和营养,一旦孵化成功应离开孵化器。长期孵化无结果应予以放弃,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同时,孵化器还应有明确的、公开的孵化成功标准。在我国,孵化器的孵化期限一般为三年,并且在年销售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就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条件下。即被认为达到毕业标准。达不到毕业标准,但期限已到,也应该离开孵化器,不再享受政策优惠。孵化器是个开放的系统,应该具有更新和流动机制,以有利于新企业的进入、新科技的发展。孵化期限限制避免了孵化企业安于现状,无法实现二次创业,从而造成长时间毕业“留校”的现象。
    1.4 孵化对象是具有完全的、自主科技产权的科技成果从本质上讲,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目的是促进科技的自主创新,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其孵化对象的选择标准是科技成果的预期价值,并不是具有某种组织形态的企业。只不过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最适宜的载体,以及为了便于管理而选择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而该主体的组织形式完全可以在科技成果进入孵化器之后组建。当然,孵化的最终结果是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培育了一个科技企业,并使科技成果的所有者有可能实现科技创业,成为科技企业家。
      在我国,具备以上要素的一些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实际上都是孵化器。
     
    2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营运模式选择
     
      目前对企业孵化器的营运模式有多种的划分标准。按照资产性质,可以划分为社会公益性企业孵化器和营利性企业孵化器;按照营运机制,可以划分为完全事业型孵化器、事业企业型孵化器和完全企业型孵化器。也有研究者从实证的角度将中国的孵化器分为六种类型:综合性企业孵化器、专业技术企业孵化器、专门人才企业孵化器、国际企业孵化器、虚拟企业孵化器、企业集团或投资集团孵化器。
      本文认为,考虑到孵化器产业的发展历程和整体特征,我国企业孵化器的营运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一些营运模式:
    2.1 政府投资主导的事业化运行模式
      即政府作为孵化器的投资主体和资源补充主体,无偿培育中小科技企业群以对创业科技企业的孵化。在我国,由政府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般采取的是事业单位的运行模式,不以盈利为目的,孵化器是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或高新区下的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政府派遣,运作经费来自政府全额拨款或部分拨款,经营目标是按政府发展目标或为高新区培育企业,提供技术依托。
      政府投资对于孵化器发展及入孵企业的扶持,能够起到引导示范作用,有利于将社会的各种资金、人才吸引到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但是,这种模式没有现代企业制度的支持,缺乏激励政策的引导,孵化器的增值服务业比较有限;同时也因为本身缺乏产业化的动力,在体现社会效益的同时无法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且资金来源单一,其持续发展易受政府政策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缺乏其他经济基础的支持,容易产生效率低下、权责利不明确等问题,因此,这种营运模式一般适用于孵化器产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或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的培育。
    2.2 政府投资主导的公司化运行模式
      它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政府投资企业托管模式,即由政府出资或通过政府投资公司提供主要用于孵化中小科技企业的固定资产,之后由一些具有能力和经验的公司作为受托主体对孵化器进行招商、经营和管理,进行公司化和市场化管理。托管模式一般是在政府投资的孵化器运行一段时间、具有了一定规模后所采用。并且由于是政府投资主导,社会效益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
      二是政府投资主导的公司化运行模式。即由政府投资或少部分民间(如大学、科研机构、企业)投资成立多元化投资的公司型孵化器。政府投资起到了引导性的作用。这一营运模式的孵化器的营运目的,是通过孵化器这种组织形式,促进有关机构科技成果的转化,如高校、科研机构自身的研发项目,以及企业调整产品结构、获得新的赢利增长点,或为主导产品提供上游、下游及其相关支持的产品,以增强其主导产品的竞争性。
    2.3 民间投资主导的公司化运行模式
      这类孵化器投资资本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通常为创业资本),以盈利性为根本目的,采用公司化的管理和运作模式。其营利点不在于为孵化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而在于将来孵化企业成长起来之后的投资收益。
      公司化运作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孵化器的一种创新,它必然带来孵化器性质的转变,即由公益性、非盈利性向盈利性转变。公司化运作同时意味着孵化器本身应具备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持续的投资能力、完善的治理结构、具有更高价值的增值服务和产品以及企业自成长所需要的盈利模式等;而其孵化器要有根据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服务和管理的能力,以保证自身的正常运转。
      盈利性是孵化器完全进入市场以提高其孵化效率的有效选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盈利性孵化器的优势集中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孵化器投资主体由原来政府单一财政投入变为政府、企业、个人、基金等多种投资主体的结合,各投资主体对投资后果承担直接责任,从制度上保证了孵化器运作的高效率。二是孵化器的经营由政府委派的官员负责转变为职业经理的全面介入,形成完整的委托──代理关系,使经济效益最大化成为可能。
      孵化器的市场化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当投资主体能够依照其对投资收益的判断而进行自主投资,并能够对投资进行有效的管理时,就是一种市场化行为。市场化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体制。只有与市场建立联系,并且推进市场化进程,孵化器才能转变成真正的企业,才能推进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的进入。
      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说是国家科技政策的延伸,因此,国家完全退出这一领域是不负责任、不现实的。实际上,通过孵化器治理结构的优化安排,国家投资会在孵化科技企业、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运行模式的选择来看,在孵化器建立初期,可以采用政府主导的、公司化孵化器模式,而一旦孵化器运作已经比较规范和成熟,政府应退居次位;当然,政府也应该鼓励民间投资主导的、公司化运作的孵化器模式。
      另外,从孵化器的发展来看,发展专业化孵化器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方向。专业化孵化器能够提供专业化的增值服务和实现集群效应,使相关同行技术企业高度集中于一个孵化器,有一定实力的专业化孵化器还建有科学实验、检测、加工等共享技术设施,产业相关技术企业的集聚和技术溢出效应,形成信息的集中、人才的集中、技术的集中与互动,使孵化器成为技术创新的集聚地,有利于中介机构的汇聚、共同市场的形成以及创业资金的融汇与周转。本文不赞成国家完全退出孵化器的投资,相反,本文认为只要对孵化器制度设计进行优化,国家投资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以下探讨孵化器的制度优化问题。 

    3 .政府参与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制度优化 

      在这其中,需要对两个方面进行优化设计。
    3.1 孵化器股权结构优化设计
      期孵化器应以股份公司的形式组建,而作为引导性投资的政府投资并不一定要按投资比例分享股东权益,股权结构的安排应体现对民间基本的吸引,由于孵化器公司的盈利模式清晰(主要为被孵化企业的资本回报),业务相对简单,双层的股权结构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这里,所谓双层股权结构就是在把投资形成的普通股股权设计为一级普通股和二级普通股。在这里,一级普通股为民间投资者持有,二级普通股为政府投资所持有,二级普通股除了在收益权方面不同于一级普通股之外,其他方面与一级普通股完全相同。而在收益权方面,一级普通优先享有按出资额固定比例(较低,例如5%)的公司剩余收益,二级普通次优享有按出资额固定比例(较高,例如10%)的公司剩余收益,如果上述分配后还有剩余,则全部归一级普通股所有者享有。
      例如,一、二级普通股出资额均为50万元,当年公司税后可分配利润为20万元。则一级普通股的固定收益部分为出资额的5%,为2.5万元;二级普通股收益为出资额的10%,即5万元;剩余则全部由一级普通股所有,其权益收益共为15万元。当公司的当年可分配税后利润不足以低偿一级普通股的固定收益时,二级普通股不能取得任何收益。
      在这种结构下,还应当明确投资各方资本弥补的义务。当资金不足或亏损时,投资各方有义务按出资比例补充资本。这种结构,优先保证了民间投资的收益,同时兼顾了政府投资的收益,使政府投资真正起到了引导投资的作用。
    3.2 孵化后的制度优化设计
      由于孵化器的主要盈利来源于被孵化企业的资本回报,因此,被孵化企业成功后,孵化器必然要拥有其股权,以取得投资回报。在被孵化企业成功后的股权设计上,应兼顾各方的利益,架构灵活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孵化器投资应享有的股权份额可用以下公式确定: 

      式中,It为第t年孵化器投资,VT为孵化成功毕业时(第T年)被孵化企业的价值,E为相关行业的市盈率,nt为第t年创业投资所要求的投资回报倍数,见表1。表1是拇指规则下创业投资所要求的投资回报倍数。
      孵化器对被孵化企业的投资是一种创业投资性质的投资。根据创业资本家的拇指规则,投资者获得投资的回报水平应与其承担的风险相一致。在创业投资中投资的时期越早,承担风险越大,获得的利润应该越多。创业资本家一般以五年为期,并假设到期时被投资企业股票公开上市。

      假设,孵化器分三期分别为孵化企业提供了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3年后企业孵化成功其价值经评估为100万元,相关行业市盈率为20倍。则被孵化企业毕业后,孵化器应占有的股份为:

    P = (20×10.56+20×5.5+10×3.2)/(100×20) = 17.66%

      也就是说,科技成果所有者将拥有科技企业82.34%的股权。而为了使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了兼顾,各方的积极性都得到了充分激励,这部分股权还应给予企业职工一部分。在国际上,孵化器运作比较成功的以色列,其孵化成功后的股权分配是:创业者占股权的50%、孵化器占20%、孵化器民间投资者占20%、职工占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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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杨刚,博士,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务金融与资本运营。宁婧,吉林大学管理学院。